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829號聲請人甲○○
丙○○戊○○丁○○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台北縣○○鄉○○○街○巷○號八樓之四)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