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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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7號聲請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開國 代理人 李重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