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刑保工字第175號)後,將被告釋放。嗣通知被告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知及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各1份(以上均影本),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固經檢察官提出通知及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各1份(以上均影本),據以主張被告業已逃匿,惟被告於民國99年4月29日緝獲送監執行,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足憑,自難認被告尚在逃匿中,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