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坤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一第1-3行,關於爰用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而為聲請之記載,應更正為商標法第98條外(詳如下述二),其餘引用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有明文。又商標法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施行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第83條原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已移列至同法第98條,內容並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係:「(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規範尚無不同,僅條次由原第83條,調整至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本質上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三、查被告因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7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仿冒如附表二所示商標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鑑定報告、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等件可稽,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附表一所示之物為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附表一:│├──┬─────────────┬─────┤│編號│仿冒商品│數量│├──┼─────────────┼─────┤│1│仿海綿寶寶大布偶│7件│├──┼─────────────┼─────┤│2│仿海綿寶寶小布偶│11件│├──┼─────────────┼─────┤│3│仿海綿寶寶吊飾│122件│├──┼─────────────┼─────┤│4│仿海綿寶寶玩具球│4件│├──┼─────────────┼─────┤│5│仿海綿寶寶皮夾│35件│├──┼─────────────┼─────┤│6│仿海綿寶寶手提包│11件│├──┼─────────────┼─────┤│7│仿海綿寶寶化妝包│12件│├──┼─────────────┼─────┤│8│仿海綿寶寶零錢包│20件│├──┼─────────────┼─────┤│9│仿海綿寶寶護照夾│4件│├──┼─────────────┼─────┤│10│仿海綿寶寶手機套│6件│├──┼─────────────┼─────┤│11│仿海綿寶寶尺│24件│├──┼─────────────┼─────┤│12│仿海綿寶寶筆│63件│├──┼─────────────┼─────┤│13│仿海綿寶寶筆芯│24件│├──┼─────────────┼─────┤│14│仿海綿寶寶鉛筆盒│2件│├──┼─────────────┼─────┤│15│仿海綿寶寶打地鼠機│13件│├──┼─────────────┼─────┤│16│仿小 熊維尼 筆│7件│├──┼─────────────┼─────┤│17│仿米奇公仔│2件│├──┼─────────────┼─────┤│18│仿米奇筆│2件│├──┼─────────────┼─────┤│19│仿HelloKitty自動鉛筆│1件│├──┼─────────────┴─────┤│總計│370件│└──┴───────────────────┘┌────────────────────────────────────────────────────┐│附表二:│├──┬───────┬─────┬───────┬─────────────────┬─────────┤│編號│商標名稱圖樣│審定號碼│商標權人│指定使用商品│在臺鑑定人│├──┼───────┼─────┼───────┼─────────────────┼─────────┤│1│SPONGEBOBSQUAR│00000000│美商 維爾康 國際│絨毛娃娃、行李吊牌、皮夾、手提│理律法律事務所│││EPANTS(海綿寶│00000000│公司│包、零錢包、筆、文具用尺、鉛筆盒、││││寶)及圖│││遊戲器具及玩具││├──┼───────┼─────┼───────┼─────────────────┼─────────┤│2│HelloKitty及│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筆、鉛筆│萬國法律事務所│││圖││有限公司│││├──┼───────┼─────┼───────┼─────────────────┼─────────┤│3│Pooh(小熊維尼│00000000│美商迪士尼企業│鉛筆│ 博仲 法律事務所│││)及圖│00000000│公司│││├──┼───────┼─────┼───────┼─────────────────┼─────────┤│4│MICKEYMOUSE(│00000000│美商迪士尼企業│原子筆、填充玩具│博仲法律事務所│││米奇)及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