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49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告 黃仁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