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7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冠妤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之申請書(因聲請人民國110年10月21日聲請狀未附任何證明文件,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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