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24號

原告 潘雅嫻

被告 呂學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判決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上午11

時00分。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上開宣示期日,適遇「杜蘇芮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李珈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