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消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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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小字第12號

原告 王霓蓁

訴訟代理人 李大慶

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陳泓鋼

陳南成

受告知人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亨碩

代理人 劉佳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下午5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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