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小字第12號
原告 王霓蓁
訴訟代理人 李大慶
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陳泓鋼
陳南成
受告知人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亨碩
代理人 劉佳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下午5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