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7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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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65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WAHYUD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究係98年11月20日抑或98年11月26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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