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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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智易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0961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第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著作權法第100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