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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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07號被上訴人乙○○原名蔣珠莉.
一、按提起訴訟時,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否則其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查被上訴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上訴人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875號),惟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被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70元,然未據被上訴人於原審補繳,本件原審判決後(99年度桃簡字第304號),上訴人已合法提起上訴,被上訴人自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7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魏于傑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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