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012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上越精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六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到期日尚未屆至,依法不得聲請本票裁定,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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