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1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17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晟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晟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被告蘇晟嘉於警詢時雖以不知酒後駕車係觸犯公共危險罪等語置辯,惟查禁止酒後駕車為交通安全宣導之重點,新聞媒體、報章雜誌對酒後駕車所生事故亦多所報導,被告為具有智識之人,豈可諉為不知,且被告酒後駕車係因車輛行徑偏離常軌,時快時慢、車身搖擺不定,而遭攔檢,於查獲時呼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點七四毫克,顯無法為正常之駕駛,是其上開辯解,尚難憑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