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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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楊豐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件請求事實為債務人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且本貸款一次撥貸,不得循環使用等,則為何依聲請狀所附之明細表所載,債務人有「轉帳支出」之項目,聲請人並將前開款項記入本金?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20,980元之計算式。依明細表所載,95年9月22日結餘為120,980元,是否即為本金?然為何非其餘低於120,980元之結餘金額為本金?且如以95年9月22日之結餘120,980元為本金,則為何得請求自95年2月1日計算利息?
二、承上,債務人自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民國95年2月1日後,似仍有陸續繳納多筆費用,則亦為何得主張自95年2月1日後請求開始計息?則債務人所繳納之費用,抵充為何?請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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