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上二人共同告訴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李文娟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