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821號),本院改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王文志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完畢及法院判刑後,仍不知警惕,且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顯見其意志不堅,未有戒除惡習之決心,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施用毒品尚無危害他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