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清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陸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10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截至101年2月1日止累計496,869元未給付,其中134,441元為消費款、362,428元為循環利息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王翊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