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4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燕鳳選任辯護人陳尚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燕鳳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卷第54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張詠晶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