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 顏蕭月鳳 相對人 王素琴
張俊成 林高崇 上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司法事務官簽名欄中關於「蔡麗秋」之記載,應更正為「 洪嘉佑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
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