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邱國藏 被告 蔡秀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