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英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英偉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以民國99年度毒偵字第46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查本件被告陳英偉於99年7月1日下午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某網咖廁所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7月2日晚間9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前騎樓,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而查獲,並扣得白色結晶1包(含袋毛重約0.4公克)等情,有被告警詢及偵訊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特勤中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2張、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可稽。而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嗣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6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則有臺灣高雄看守所99年10月25日高所衛字第0991000362號函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上開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各
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
0.381公克,驗後淨重0.370公克)乙節,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可參,亦堪認定。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既為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包裝袋上殘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俱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林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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