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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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健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仟元紙鈔貳佰肆拾張(鈔號:BP844147WA)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偽造通用貨幣,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0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鍾健明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83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查扣新臺幣面額仟元偽鈔240張(鈔號均為:BP844147WA)均屬刑法第200條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0條定有明文;又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又所謂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刑法上之偽造貨幣罪章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均無處罰持有偽造新臺幣之罪,足認偽造之新臺幣尚非違禁物,僅能依前開刑法第200條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專科沒收之規定,認其係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竊盜案件遭通緝,經警於民國98年9月17日緝獲,並於其身上查扣面額仟元偽鈔240張(鈔號均為:BP844147WA),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偽造貨幣嫌疑不足而以98年度偵字第307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扣案之千元紙鈔240張僅有BP844147WA版本,堪認均係偽鈔,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馥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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