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收養丙○○為養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與乙○○結婚,願收養乙○○之女即被收養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之生母乙○○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雙方已於民國(下同)99年8月13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且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被收養人之生母乙○○亦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經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派員進行訪視結果,係認:「……養父與生母經營五金加工廠,已經營20多年,經濟狀況穩定,亦另有租金收入,足以給予案主基本的生活照顧。生母與案父雖已育有5名子女,但5名子女多已就讀國中、高中的階段,不需他人隨時在旁照顧,生母及養父較有充裕的時間,盡心陪伴案主的成長過程,而案養兄姊們也可協助照顧案主。生母與養父是離婚後再次結婚,兩人已育有5名案養兄姊們,有親自照顧過案養兄姊們的經驗,評估應有足夠的子女教養能力,而讓養父收養案主,使案主更能夠融入養父的家庭生活,對案主的成長過程,較有正面的影響……」等情,有收養案訪視評估報告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被收養人之生父已歿,而其生母已與收養人再次結婚,且育有五名子女,認本件收養有益於家庭之圓滿,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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