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思賢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思賢被訴侵入住居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李思賢係 王美慧 之配偶,因王美慧與之分居後,於民國99年8月17日凌晨3時許,李思賢飲酒後,至王美慧位於桃園縣楊梅市○○街○○○巷○弄○○號之娘家住處外守候,待其返回上址時,即上前質問其為何晚歸,並以言詞恐嚇稱:「我在混流氓,如果被我發現外面有男人的話,就把你手腳筋剁掉」等語,致王美慧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恐嚇部分另以簡易判決處刑),旋即尾隨王美慧進入屋內,而侵入上揭王美慧之住處,經王美慧及其母親 林美貞 表示請之離去,仍不離去而滯留於內,經報警後始願離去。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犯前揭侵入住居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當庭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00年5月4日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就侵入住居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判決諭知不受理。至於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允宜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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