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董事行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9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永鎮
賴永餘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永得
賴邱玉居 賴鍵琮 賴琮瑋 林啟榮 林成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5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3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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