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調字第70號
聲請人 林國雄
相對人 陳林慈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割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之共有房地,參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