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233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吳坤衛
       李宗霖
被   告  章瑀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
四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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