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五號被訴侵占罪,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詳如後附之附件。
二、陳述:詳如後附之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諭知被告為無罪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唐于智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