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丙○○
樓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2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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