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03號上訴人 陳柏宗
陳妍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被上訴人 陳建志
薛素春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陳筱雯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