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 陳若 存相對人 林漢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林漢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78號
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三之比例負擔,即相對人林漢民應負擔八分之一。嗣相對人林漢民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駁回而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訴訟費
用新台幣(下同)33,571元,及地政規費20,840元,合計為54,411元,是依上開判決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