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2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陳建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博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