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全字第16號

聲請人 郭美雪

尤江惠

尤江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志豪豪新貨運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程式尚有不具。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葉芳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