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嘉全字第16號聲請人 郭美雪 尤江惠 尤江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志豪 、豪新貨運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程式尚有不具。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