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告 鄭登毓鄭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73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6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林彥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零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95年6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汝

           法 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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