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寳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速偵字第4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寳瑱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伍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關於「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之記
載應更正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同
法第268條前段、後段之罪嫌」之外,餘皆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
二、本案被告王寳瑱在其居所內經營簽注站,而聚集不特定之多
數以電話方式下注簽單,圈選號碼賭博,凡賭客簽中號碼則
支付彩金,反之,簽注之賭金即歸被告所有;據此,被告意
圖營利,提供處所經營六合彩簽賭站,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直
接下注簽賭,並參與對賭,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
項前段及同法第268條前段、後段之罪。其基於一個意圖營
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聚集多數人賭博及參與對賭
等行為,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
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犯上開3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不知守法
,經營六合彩簽注站,助長投機之賭風惡習,惟衡其犯罪手
段平和,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六合彩簽
單5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