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恩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具保人 蔣光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943、23972、34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光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邱恩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蔣光禹於民國111年8月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111年度刑保字第179號),將被告釋放,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943、23972、34628號),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受理(即本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見本院111年度偵聲字第313號卷第13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茲本院依被告住所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4樓合法傳喚、拘提被告,被告均未到庭應訊;又依具保人之住所、居所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行本案準備程序等情,有本院112年3月30日審判程序傳票送達證書及該日審判程序筆錄、拘票、拘提未著報告書(被告住所)及112年5月18日審判程序筆錄、112年6月30日準備程序通知送達證書(具保人住所及居所)及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卷一第327頁、第371-381頁、第471-477頁、第511、513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二>第21-22頁)。此外,被告現時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9-30頁),足見被告確已畏罪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洪振峰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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