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兆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服飾拾肆件、帽子柒件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兆偉涉犯商標法第97條罪嫌案件,業經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員警蒐證購買之仿冒商品服飾2件、搜索扣押之仿冒商品服飾12件(檢察官誤認為搜索扣押之仿冒商品服飾14件)、帽子7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以102年度偵字第7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服飾14件、帽子7件(102年度保管字第02622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臺北分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2年度偵字第7131號卷第21頁、第57頁)、扣案照片(見上開卷宗第22、34頁)、薈萃商標協會102年3月1日鑑定證明書(見上開卷宗第35至38頁)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前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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