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能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能雄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謝能雄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以晄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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