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08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秀蘭於民國93年03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1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按約定書第三條之約定,系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年利率百分之18按日計息。然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年利率百分20%之計算延滯利息,復按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