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原告 姚凱鏹 被告 陳忠賢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