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鄭何瑞鳳 被告 馬英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交簡字第1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華澹寧法官陳麗芬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