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原告 陳巧真 被告 林家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華澹寧法官陳麗芬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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