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40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欣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欣怡於民國102年1月21日下午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鎮○○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8時25分許,行經彰化縣○○鎮○○里○○路○段與博愛路之交岔路口時,理應注意行車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且亦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依當時情況,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超速往前行駛,適告訴人 曾渝婷 (斯時已懷孕4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博愛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上址路口逾7.5公尺即路口一半之距離時,突遭自渠右側由被告賴欣怡駕駛之自小客車撞擊,告訴人曾渝婷當場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股骨粗隆下閉鎖性骨折、多處擦傷等傷害,且因當訴人曾渝婷接受上述傷害治療時,必須接受X-ray曝露及實施麻醉手術治療2次以上,難以排除畸胎風險,經與醫師討論後遂接受子宮內容物刮除手術。因認被告賴欣怡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欣怡經公訴人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賴欣怡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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