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富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富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彭富峻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王邁揚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受刑人彭富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8月│││││(3次)│├──────┼─────────┼─────────┼─────────┤│犯罪日期│101.8.21│101.8.21│101.6.28、101.8.2│││││、101.8.8│├──────┼─────────┼─────────┼─────────┤│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毒偵│臺中地檢101年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偵字││年度案號│字3369號│字3369號│1851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訴字44號│102年訴字44號│102年上訴字7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9│102.1.29│102.6.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訴字44號│102年訴字44號│102年上訴字761號││判├────┼─────────┼─────────┼─────────┤│決│判決確定│102.2.18│102.2.18│102.7.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執字│││3325號│3325號│8016號│└──────┴─────────┴─────────┴─────────┘◎受刑人彭富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5次)│(2次)│(4次)│├──────┼─────────┼─────────┼─────────┤│犯罪日期│101.7.29、│101.6.5、101.7.6│101.5.30、101.6.4│││101.7.31(2次)、││、101.6.5、101.6.9│││101.8.7(2次)│││├──────┼─────────┼─────────┼─────────┤│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偵字││年度案號│18513號│18513號│1851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上訴字761號│102年上訴字761號│102年上訴字7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6.25│102.6.25│102.6.25│├─┼────┼─────────┼─────────┼─────────┤││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上訴字761號│102年上訴字761號│102年上訴字761號││判├────┼─────────┼─────────┼─────────┤│決│判決確定│102.7.8│102.7.8│102.7.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執字│││8016號│8016號│8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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