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零叁佰捌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鄭翔元~F0~T4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九萬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八十七元│繳二千三百四十元,退郵二千零五十三元│├────────┼────────────┼──────────────────┤│本件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共三份,每份三十四元│├────────┼────────────┼──────────────────┤│合計│九萬零三百八十九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