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啟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3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蔡聰明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