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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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再審被告甲○○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童洪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