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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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號
聲請人 陳柏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 陳烽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
㈢提出被繼承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㈣如所取得之資料與原聲請所書寫之遺產清冊不符時,聲請人應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