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 陳保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林汝聰 與 林汝錫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3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七號清償借款事件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及民國一○七年六月六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37號清償借款事件被告林汝聰之訴訟代理人,民國107年4月25日審理程序進行對證人 林銀柱 、 吳景山 之詢問;104年6月6日對被告林汝聰進行當事人詢問,因言詞辯論筆錄僅記載要旨,且詢問當日以台語發音,又原告林汝錫具狀要求更正筆錄,為探明真實並求精確,以正確回應原告要求,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