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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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施宜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姜貴泰┌───────────────────────────────────────────────────┐│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62,200元│CD0000000│99年8月31日│││份有限公司劉國勝│限公司汐止分公司││││└─┴─────────┴─────────┴─────────┴─────────┴─────────┘